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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投资有限公司等逃税、偷税案

更新时间:2022-06-25   浏览次数:13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500号
【裁判摘要】单位犯逃税罪,已离职的责任人员不能影响股权转让后的单位行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诉人深圳市XX投资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作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明知其欠缴税款的情况下,以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30994096.51元,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虽然,逃税行为发生在原审被告人王某生、薛某顺、彭某辉的任职期间,但税务机关立案稽查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均发生在XX公司股权转让后,而原审被告人王某生、薛某顺、彭某辉已自XX公司离职。实际上,无论原审被告人王某生、薛某顺、彭某辉是否知悉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一事,都无法左右XX公司新股东的意志并配合税务机关缴交税款、接受处罚。依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原审被告人王某生、薛某顺、彭某辉不构成逃税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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