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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118号

更新时间:2022-06-26   浏览次数:157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118号
【裁判摘要】约定多个合同履行地(交货地点)属于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双方签订的多份《机电产品外部协作合同》中,对交货地点即“需方厂内"或“需方各基地”的约定有大连、江苏、内蒙、甘肃等不同地点,并且华锐公司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5日的询问笔录第3页中明确陈述“我们认为合同履行地有很多,不能确定具体的合同履行地”,属于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此,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赛瑞公司作为合同中履行加工义务的一方,同时,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1亿元,华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赛瑞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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