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辖终85号
更新时间:2022-06-27 浏览次数:148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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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辖终85号
【裁判摘要】专属管辖案件适用破产集中管辖规定——根据兆丰公司起诉的诉求、所述的事实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管辖权作了特别规定,故兆丰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陈××主张本案涉及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摘要】专属管辖案件适用破产集中管辖规定——根据兆丰公司起诉的诉求、所述的事实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管辖权作了特别规定,故兆丰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陈××主张本案涉及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