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辖终132号
更新时间:2022-06-27 浏览次数:142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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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辖终132号
【裁判摘要】破产申请受理后涉及债务人诉讼实行集中管辖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南民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福建南电公司的重整申请,目前福建南电公司仍处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集中管辖。综上,甘肃辉腾公司主张本案应由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摘要】破产申请受理后涉及债务人诉讼实行集中管辖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南民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福建南电公司的重整申请,目前福建南电公司仍处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集中管辖。综上,甘肃辉腾公司主张本案应由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