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皖0202民初11534号

更新时间:2022-07-02   浏览次数:91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皖0202民初11534号
【裁判摘要】网络购物收货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住所地系其网络购物收货地,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