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4民初11129号
更新时间:2022-07-02 浏览次数:86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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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4民初11129号
【裁判摘要】通过信息网络购买货物约定的收货地即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侵权行为提起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原告通过信息网络向被告购买货物,约定的收货地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璇子巷71号,该地址即为本次纠纷中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故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侵权纠纷管辖的有关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裁判摘要】通过信息网络购买货物约定的收货地即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侵权行为提起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原告通过信息网络向被告购买货物,约定的收货地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璇子巷71号,该地址即为本次纠纷中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故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侵权纠纷管辖的有关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