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765号
更新时间:2022-07-02 浏览次数:108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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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765号
【裁判摘要】网购收货地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的收货地点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311号,该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摘要】网购收货地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的收货地点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311号,该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