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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专门管辖)相关法条

更新时间:2023-12-16   浏览次数:799 次 标签: 知识产权管辖

文章摘要:

知识产权产权审判格局——1(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4(北京、上海、广州、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3(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22(省会城市和中心城市22家知识产权法庭)

文章摘要2:

《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以下案件:

  (一)海南省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由海南省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三)海南省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案件。

  应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海南省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履行相应检察职责。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一、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和数量确定。

  二、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法院对第一款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

  三、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四、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五、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知识产权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六、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知识产权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七、本决定施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案件: 

  (一)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五)对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六)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争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 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第四条 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五条 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

  (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第六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第七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但依法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除外。

  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院所在省(直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

  不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前款所述案件,由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

  二、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重大涉外或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级审理。

  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认为需要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三、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实行跨区域管辖。

  四、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依法可以向该基层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

  对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依法可以向该知识产权法院或者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依法向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由该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五、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向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行为保全、财产保全的,知识产权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裁定采取相关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六、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需要强制执行的,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可指定辖区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