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专门管辖)相关法条
更新时间:2022-07-02 浏览次数:46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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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赔偿权利人依照民法典第三编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予以人身损害赔偿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