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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闽破预字第2号

更新时间:2022-07-02   浏览次数:17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闽破预字第2号
【裁判摘要1】现有材料体现,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凯必特公司对远东房地产公司享有债权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凯必特公司作为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合法。凯必特公司与远东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远东房地产公司对凯必特公司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未清偿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远东房地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远东房地产公司因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以及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现远东房地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裁判摘要2】债务人已解散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具备破产原因应当受理——远东房地产公司具备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远东房地产公司已解散,且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现债权人凯必特公司申请债务人远东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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