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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二中破(预)初字第01362号

更新时间:2022-07-02   浏览次数:105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二中破(预)初字第01362号
【裁判摘要】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除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外,还应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其他材料。本案中,兴业公司所提交的审计报告及补充说明只能反映截止2008年11月26日兴业公司的财务状况,且其向法院提交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均不完整,有关对外债权债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兴业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无法查明兴业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不能认定其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经本院多次要求,兴业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综上,兴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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