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08民破10号之一
更新时间:2022-07-02 浏览次数:88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08民破10号之一
【裁判摘要】依据管理人提供的材料及查明的情况,元泰公司、宏泰公司、步升公司经营场所相同,人员、资产及债务存在明显混同,而且均由同一人实际控制,资产、人员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的关联关系,管理人依此申请三公司进行合并破产清算,有利于保障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也有利于提高破产清算效率,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符合破产法宗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浙江元泰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宏泰玻璃有限公司、衢州步升玻璃有限公司进行合并破产清算。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摘要】依据管理人提供的材料及查明的情况,元泰公司、宏泰公司、步升公司经营场所相同,人员、资产及债务存在明显混同,而且均由同一人实际控制,资产、人员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的关联关系,管理人依此申请三公司进行合并破产清算,有利于保障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也有利于提高破产清算效率,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符合破产法宗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浙江元泰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宏泰玻璃有限公司、衢州步升玻璃有限公司进行合并破产清算。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