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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7民终658号

更新时间:2022-07-07   浏览次数:75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7民终658号
【裁判摘要】西区人力资源公司还称孙×在工作期间不及时上交营业款、未穿工服、代他人刷考勤卡、在单位公共平台留言辱骂公司主管,也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西区人力资源公司的陈述,西区人力资源公司在已知孙××存在上述行为的情况下,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主动提出重新安排孙××从事其他工作,即使在向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亦没有将上述行为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其在诉讼期间提出上述主张,一审法院不予审查并无不当,本院对西区人力资源公司就该争议的上诉观点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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