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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2民终11292号

更新时间:2022-07-07   浏览次数:226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2民终11292号
【裁判摘要1】部门被撤销劳动者职位已经取消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本案而言,房×所在的战略部是否被撤销一节,大都会人寿公司提交的保险业风险管理白皮书、组织架构调整变动公告、2017年度规划评估报告的审议及批准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战略部已被撤销、房×的职位已被取消的事实。在此情形下,原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双方可以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为此,大都会人寿公司向房×发出《员工变动确认信》,安排的岗位符合房×的意愿,且薪资、工作地点均不变,但房×并未同意公司的调岗方案,后又经协商,直至大都会人寿公司出具解除通知时,房×也仅表示不同意解除,仍未对公司的调岗协商方案表示同意,该些事实表明房×与大都会人寿公司未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大都会人寿公司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房×主张大都会人寿公司系违法解除,并诉求恢复劳动关系及解约后的工资,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此项判决应予维持。
【裁判摘要2】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关于年终奖,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然而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就本案而言,系争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系大都会人寿公司撤销战略部后,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达成一致,该事实证明劳动合同被解除并非是房×的主观过错导致的。在2017年度,房×为大都会人寿公司工作至12月29日被解除,此后两日系双休日,表明房×在2017年度已在大都会人寿公司工作满一年;在大都会人寿公司未举证2017年度房×的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足以认定房×在该年度为大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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