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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民初154号

更新时间:2022-07-07   浏览次数:131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民初154号
【裁判摘要】原告四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其四平市晨兴涤纶有限公司土地和房产变价处置后取得的优先受偿款项,其相对人应为四平市晨兴涤纶有限公司。虽然四平市晨兴涤纶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其仍然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四平市晨兴涤纶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仅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以诉讼代表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且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中不包含对相应债务的承担,故原告四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直接将四平市晨兴涤纶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

文章摘要2:

【解读】四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四平市晨兴涤纶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立即向四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给付四平市晨兴涤纶有限公司土地和房产变价处置后取得的优先受偿款10798574.30元和利息3855091.05元(××××);二、依法判令四平市晨兴涤纶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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