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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01民终3926号

更新时间:2022-07-07   浏览次数:151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01民终3926号
【裁判摘要】挂靠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应纳入挂靠人的责任财产排除强制执行——根据张××提交的2015年8月17日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活期存款对账单查询明细,结合一审张××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该40万元系张××通过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章丘市东方建设工程招投标有限公司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根据张××于2015年7月22日与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该款项系张××借用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账户向章丘市东方建设工程招投标有限公司账户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如未中标,投标保证金退还张××。据此,该款项独立于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财产,除用于特定目的以外,不能挪作他用,故,该款项已不再是一般的种类物,而成为实现特定用途的特定物。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该40万元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应纳入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责任财产而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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