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讼也法规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管理中有关职权范围的复函

更新时间:2023-07-03   浏览次数:93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管理中有关职权范围的复函

文章摘要2: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管理中有关职权范围的复函

民政部

河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管理中有关职权范围的请示》(豫民民字[1991]第3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各级民政部门是代表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婚姻管理的主管部门,有权对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纠正,行使必要的管理权力,以保证婚姻登记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复。

  1991年11月2日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