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桂民终304号
更新时间:2022-07-09 浏览次数:119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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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桂民终304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中的取回权依据应是物权关系而非债权关系。鑫磊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农××要行使取回权,则必须举证证明其是依据物权关系进行的主张,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如上所述,200000元款项在交付后,已成为鑫磊公司的财产,农××对鑫磊公司享有的是债权关系,而非物权关系,农××并不具备行使取回权的主体资格,农××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中的取回权依据应是物权关系而非债权关系。鑫磊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农××要行使取回权,则必须举证证明其是依据物权关系进行的主张,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如上所述,200000元款项在交付后,已成为鑫磊公司的财产,农××对鑫磊公司享有的是债权关系,而非物权关系,农××并不具备行使取回权的主体资格,农××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