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琼民终112号

更新时间:2022-07-09   浏览次数:147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琼民终112号
【裁判摘要】两个互负债务的企业先后均破产相互申报债权后一方以申报债权抵销破产清算后清偿率债权的抵销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中度旅游公司向龙泉谷公司主张34802656.80元的债权债务抵销的前提是其对龙泉谷公司享有34802656.80元的债权,对此,中度旅游公司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已另案向三亚中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对龙泉谷公司享有34802656.8元的债权,该案已以撤诉的方式结案,该债权最终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确认,因此,中度旅游公司是否对龙泉谷公司享有债权尚无法确定。而龙泉谷公司目前处于破产清算阶段,债务清偿比例也没有最终确定,一审判决据此认定中度旅游公司主张34802656.80元的债权债务抵销行为无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