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赤商终字第211号
更新时间:2022-07-10 浏览次数:90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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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赤商终字第211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签订了《内蒙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基于该买卖合同办理了网签手续,但双方同时就涉案款项又签订了《商品房回购协议书》,之后上诉人袁××又向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收取了利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证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房屋买卖而是民间借贷。因此,双方当事人是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而房屋买卖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审法院判决涉案的《内蒙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回购协议书》无效并由袁××协助管理人注销涉案房屋的网签合同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签订了《内蒙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基于该买卖合同办理了网签手续,但双方同时就涉案款项又签订了《商品房回购协议书》,之后上诉人袁××又向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收取了利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证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房屋买卖而是民间借贷。因此,双方当事人是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而房屋买卖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审法院判决涉案的《内蒙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回购协议书》无效并由袁××协助管理人注销涉案房屋的网签合同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