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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黑0622民初361号

更新时间:2022-07-11   浏览次数:144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黑0622民初361号
【裁判摘要】让与担保合同虽然有效但债权人无权要求按照让与担保合同办理过户登记,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对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作为借款担保的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屋具备办理登记条件时,为原告办理37套商品房所有权登记的诉讼请求,因该合同是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产生,实际为400万元借款的一种担保形式,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并非是事实的买卖合同,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且原告不变更诉讼请求,故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该项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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