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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湘民再408号

更新时间:2022-07-12   浏览次数:82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湘民再408号
【裁判摘要】债务人单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不享有破产法定解除权——《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仅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该条规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债务人才有权决定解除合同。本案刘××1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案涉合同属于债务人单方未履行的合同,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好百宜公司管理人不享有解除权,故刘××1、刘××2关于本案不能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认定《投资协议书》已经解除的再审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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