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3971号
更新时间:2022-07-12 浏览次数:112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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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3971号
【裁判摘要】以房抵债是支付购房款的一种形式,债权人如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条件有权排除案外人强制执行——关于朱××是否已支付购房款的问题。虽然朱××并没有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麦雅公司实际交付所有房款,但以房抵债亦是支付购房款的一种形式,在麦雅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并出具了收款收据的情况下,原判决认定朱××于2011年9月6日以款项冲抵方式付清了案涉房产的购房款1955800元,并无不当。华建公司、华建惠州分公司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以房抵债存在虚构债务等情形,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相关事实,其关于以物抵债不产生针对交易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以房抵债是支付购房款的一种形式,债权人如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条件有权排除案外人强制执行——关于朱××是否已支付购房款的问题。虽然朱××并没有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麦雅公司实际交付所有房款,但以房抵债亦是支付购房款的一种形式,在麦雅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并出具了收款收据的情况下,原判决认定朱××于2011年9月6日以款项冲抵方式付清了案涉房产的购房款1955800元,并无不当。华建公司、华建惠州分公司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以房抵债存在虚构债务等情形,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相关事实,其关于以物抵债不产生针对交易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