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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00488号

更新时间:2022-07-13   浏览次数:99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00488号
【裁判摘要】未达到支付过半购房款的购房人即使不能享有商品房物权优先请求权,也应能享有对已付购房款返还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的请求权——“生存权优于经营权”在法律上虽无明文规定,但施工企业在经济地位上较作为普通公民的购房者处于强势的地位。作为购房者的被上诉人,其购房系以生活、生产为目的,非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经营性活动,如作为普通债权受偿,有失公允。原审结合案情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作出解释,从保障民生,维系公平、合理的角度作出判决,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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