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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603民初3019号

更新时间:2022-07-14   浏览次数:86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603民初3019号
【裁判摘要】公司未经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向股东支付款项应当退还——公司资产独立是公司法之基石,股东有维持公司资本的义务。股东接受公司资产需经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条件,故股东就其接受公司资产合法且经过法定程序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寿××从原告处收取的153万元系2012年至2014年期间的分红款,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2012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并无证据显示相应亏损已弥补,被告亦未能举证证实该三年间原告公司已提取相应利润列入法定公积金,故被告领取分红款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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