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皖18民初84号
更新时间:2022-07-14 浏览次数:71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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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皖18民初84号
【裁判摘要】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即使已经转让股权的发起人仍然需要对其他未补足出资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徐××、吴××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在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应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徐××、吴××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叶××追偿。
【裁判摘要】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即使已经转让股权的发起人仍然需要对其他未补足出资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徐××、吴××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在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应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徐××、吴××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叶××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