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84号
更新时间:2022-07-23 浏览次数:74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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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84号
【裁判摘要】物权权属确认之诉布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不适用级别管辖——本案刘××要求确认2010年1月21日安徽省凤阳县国土资源厅将安徽省凤阳县灵山矿山区原凤阳县陆××石英矿整合后评审剩余的矿石储量50.73万吨的一半25.365万吨属于刘××所有。因该诉讼系确认之诉,刘××要求人民法院确认物体权属关系,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不适用级别管辖。本案诉讼由被告陆××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摘要】物权权属确认之诉布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不适用级别管辖——本案刘××要求确认2010年1月21日安徽省凤阳县国土资源厅将安徽省凤阳县灵山矿山区原凤阳县陆××石英矿整合后评审剩余的矿石储量50.73万吨的一半25.365万吨属于刘××所有。因该诉讼系确认之诉,刘××要求人民法院确认物体权属关系,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不适用级别管辖。本案诉讼由被告陆××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