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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12民终1099号

更新时间:2022-07-23   浏览次数:80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12民终1099号
【裁判摘要】关于案涉汇票承兑手续费由谁负担的问题。海岸线公司向中锟公司支付6张电子承兑汇票时,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汇票承兑手续费应由哪一方负担。二审期间,中锟公司提供了录音证据材料,拟证明付××同意支付6张电子承兑汇票的手续费,但付××对于该录音的内容予以否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第四项“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规定,中锟公司除该证据外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难以辨别该证据的真实性,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中锟公司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汇票承兑手续费由中锟公司负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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