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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18316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6720号

更新时间:2022-07-23   浏览次数:40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视听资料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取得方式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法律禁止性规定,可单独作为案件事实认定依据。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18316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6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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