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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971号

更新时间:2022-07-23   浏览次数:87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971号
【裁判摘要】签订合伙协议是为保证债权得以清偿应认定成立借贷关系——秦××、黄×1曾承认过黄×2是“锦绣园餐厅”的合伙人,但后来予以否认,前后说法多次反复。黄×2与黄×1、秦××签订的《协议》,是为了保证黄×2的债权得以清偿。《协议》第六条规定:“此协议到黄×1、秦××偿还清黄×2债务时,中止失效。”表明黄×2与秦××、黄×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而非合伙关系。且,黄×1曾偿还黄×238万元,餐厅处于亏损状态,并无利润,此38万元,亦为清偿借款。故,黄×2与秦××、黄×1之间仍为债权债务关系,其要求分配合伙财产和利润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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