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370号
更新时间:2022-07-24 浏览次数:75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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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370号
【裁判摘要】个人合伙不适用《合伙企业法》规定——虽然郑××将郑坞煤矿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但沈××入伙后,暂无证据表明双方重新进行过合伙企业登记。因此,两人在事实上共同组成了个人合伙而非合伙企业。由于郑坞煤矿、沈××未主张目前存在关于对个人合伙清算程序的法律规定,其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的规定,与事实不符。原判决未将本案法律关系定性为合伙清算纠纷而定性为合伙协议纠纷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个人合伙不适用《合伙企业法》规定——虽然郑××将郑坞煤矿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但沈××入伙后,暂无证据表明双方重新进行过合伙企业登记。因此,两人在事实上共同组成了个人合伙而非合伙企业。由于郑坞煤矿、沈××未主张目前存在关于对个人合伙清算程序的法律规定,其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的规定,与事实不符。原判决未将本案法律关系定性为合伙清算纠纷而定性为合伙协议纠纷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