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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2民终3433号

更新时间:2022-07-27   浏览次数:70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2民终3433号
【裁判摘要】合同约定收到工程款前应提供发票,该约定系开具发票以付款为条件——开具发票需以尊宝成公司付款为条件,但尊宝成公司并未付款,故尊宝成公司上诉称未开具发票,故不能付款的上诉理由与合同约定不符,上诉意见事实依据不足,本院对该上诉意见亦不予采纳。

文章摘要2:

【笔记】案涉合同约定8.3支付方式:乙方在每次收到甲方工程款前,应提供有效的等值正规建筑安装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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