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讼也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5-08-27   浏览次数:158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1983年9月3日)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

1983年9月3日  [1983]民他字第22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月16日(83)青法研字第36号《关于退休费能否作为家庭共同财产来继承的请示报告》收阅。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你院意见。即肖桂兰的住房补助费应为夫妻双方共有,属于其夫赵泰部分,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高原生活补助费不属共同财产,应归肖个人所有。

  此复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