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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民申471号

更新时间:2022-07-30   浏览次数:93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民申471号
【裁判摘要】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对外转让合伙份额认定转让合同无效——案涉《青海油田小梁山区块7-5等8口油井及井位合作协议》第四条约定:退出:合作人退出需有正当理由,需提前60天告知其他合作人并经全体合作人同意且退出人所持有的股份定价不得超过初始所投资金,并按照年10%的比例递减,其他合作人享有优先收购权利。只有在其他合作人都无意收购的情况下,退出人才可以自行定价经其他合作人同意后,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股份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合作人时转让者有自主权,他人无权干涉。如转让给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同意本协议,并重新签订协议书。该条款的目的是对先退出后再转让股份的约定,肖××与孙××签订的《协议书》《股份收购协议》,虽名为股份收购协议,实质是肖××退出合作并转让股份。本案中肖××退出并转让股份并未提前告知其他合作人并经全体合作人同意,且《股份收购协议》将肖××在合作项目中的投资总款由200万元确认为265万元,违反了退出人所持有的股份定价不得超过初始所投资金的约定。故肖××将自己在合作项目中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孙××,违反了《青海油田小梁山区块7-5等8口油井及井位合作协议》的约定,原审判决《协议书》《股份收购协议》无效,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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