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新民申109号

更新时间:2022-07-30   浏览次数:81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新民申109号
【裁判摘要】上级法院不得两次发回重审的规定不包括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不属于不得两次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第二款规定应当结合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理解,第一款是针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的规定。第二款内容亦是针对上诉程序中案件发回重审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情形的规定,并不包括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而本案第一次发回重审,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将一、二审判决均予以撤销后,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重审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程序中仅作出一次发回重审的裁定。拓达公司关于二审法院两次发回重审程序违法的主张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错误理解,不能成立。故,原审法院并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