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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454号

更新时间:2022-07-30   浏览次数:73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454号
【裁判摘要】受让人明知出让人未足额出资情形下仍受让其持有的合伙份额且未约定出让人补足出资,出让人不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由于在邓××1出资不足500万元的情况下,邓××2仍同意以528万元的价格购买其在长兴煤矿占有的500万元合伙份额,且双方在协议中对邓××1补足500万元出资的事项亦没有进行约定,故二审法院认定邓××2以528万元的价格购买邓××1在长兴煤矿的合伙份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邓××1无须承担补足500万元出资的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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