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婚生子女解释的复函【废止】
更新时间:2014-09-26 浏览次数:168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废止理由:已被婚姻法代替)最
文章摘要2:
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废止理由:已被婚姻法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婚生子女解释的复函
(1974年5月17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4年4月6日晋法发(1974)7号请示已收阅。
根据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3年3月19日《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关于“非婚生子女系指非夫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的解释,我们同意你院对这个问题的意见,即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别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都是非婚生子女。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