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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婚生子女解释的复函【废止】

更新时间:2014-09-26   浏览次数:168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废止理由:已被婚姻法代替)最

文章摘要2:

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废止理由:已被婚姻法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婚生子女解释的复函

(1974年5月17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4年4月6日晋法发(1974)7号请示已收阅。

  根据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3年3月19日《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关于“非婚生子女系指非夫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的解释,我们同意你院对这个问题的意见,即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别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都是非婚生子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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