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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诉讼时效中断

更新时间:2023-09-29   浏览次数:7248 次 标签: D195【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诉讼时效中断 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

文章摘要: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支配、管理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注释1】“提起诉讼”作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在于权利人请求公权力机关通过权力救济自己权利应认定权利人未怠于行使权利——(1)只要权利人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或者口头起诉,其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法院,就应认定自该日起诉讼时效中断,而无需等待法院受理(“提起诉讼”是指权利人起诉的行为,不包括法院受理的行为);(2)“提起诉讼”并非采用私力救济方式,并非构成“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不以送达相对人为诉讼时效中断时点;(3)以邮寄方式提交起诉状应以实际到达之日而非送邮之日诉讼时效中断
【注释2】“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包括——(1)给付之诉、形成之诉和确认之诉;(2)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3)行政诉讼不被受理(仅是对案件性质认识错误而主张对象、事实理由均无错误,也应认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注释3】(1)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原则上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作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起诉应指合法之诉,提起不符合起诉要件的诉不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2)特殊情形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因原告不适格、没有明确被告、没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因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或者受诉法院管辖——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866号)。
【注释4】撤诉(视为撤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1)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诉的撤回视为未起诉”的原理,原告撤诉(视为撤诉)则提起诉讼行为本身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2)如撤诉时法院已经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义务人权利人提起诉讼的事实,或者权利人在起诉后向对方当事人口头或书面告知义务人其已经提起诉讼,根据“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不是“提起诉讼”);如未送达或未告知则诉讼时效不中断。

文章摘要2:

【注释5】由于特殊原因而暂不予受理,起诉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经统一清欠后尚余的债权债务诉讼时效问题的通知》(法〔2001〕9号)【摘要】凡已编入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债务清欠链条,经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统一组织清欠后尚余的债权债务,其诉讼时效自我院法〔2000〕115号文件下发之日即2000年7月26日起重新计算。
【注解1】(1)提起诉讼的行为不论是否撤诉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传递者,更重要的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意味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随即中断——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151号;(2)起诉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撤诉仅产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后果。——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最高法民申727号
【注解2】(1)原告是在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期间撤诉,权利人提起诉讼的方式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已到达义务人,构成“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事由;(2)权利人撤回起诉后再次起诉增加赔偿金额(增加诉讼请求),由于权利人第一次起诉时并未明确放弃该部分债权,第一次起诉后撤诉所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及于该部分债权请求权。——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三终字第8号
【注解3】权利主体被兼并,被兼并主体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提起诉讼所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应及于兼并主体。——参考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豫法民三终字第00138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901号
目录

 概述 回目录

1.《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3.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支配、管理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起诉之日诉讼时效中断 回目录

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1.提起诉讼是指权利人起诉的行为,而不包括法院的受理行为。 

2.权利人提起的诉:

(1)应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要件和特殊诉讼要件的合法之诉;

(2)或者虽未完全具备上述要件,但其具备的起诉要件足以证明权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向义务主体主张了争议的权利。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诉讼时效不中断 回目录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判断“提起诉讼”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关键,在于“提起诉讼”这一行为本身足以证明权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向适格义务主体主张了权利。 

1.因原告非为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被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1)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如果事后真正的权利人对非权利人的起诉行为进行追认,授予其代为起诉,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因没有明确的被告而不被受理或驳回起诉:

(1)诉讼时效未起算和中断。

(2)变更被告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3)仅仅因当事人名称书写错误但足以认定为被告,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应认定提起诉讼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解读】如因权利人告错义务人而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判决作出之日权利人才知道或应当知道真正的义务人的:对真正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起算而非重新起算。

3.因没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1)原则上不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2)仅系诉讼请求或事实理由不充分,但足以认定权利人对义务人主张权利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4.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算: 

(1)该纠纷不是民事纠纷的,不存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问题; 

(2)该纠纷虽属民事纠纷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畴的,起诉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5.因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起诉后撤诉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回目录

1.如撤诉时起诉状副本送达义务人或者法院以口头告知等方式将权利人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告知义务人的,则撤诉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未送达和未告知的,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注释】起诉后撤诉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认定:

(1)观点一:A.起诉后撤诉的,起诉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或者应当到达义务人的,应当认定构成《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诉讼时效期间中断。B.对于撤诉是否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应以起诉状副本或口头起诉情况是否送达或告知相对方为判断标准——该观点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之规定矛盾而不再具有指导意义。

(2)观点二:《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明确规定权利人向有权机关主张权利均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只要起诉后,不论起诉状是否已经送达义务人,诉讼时效均应当中断。

【解读】起诉后撤诉的,起诉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标准——权利人主张权利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 

(1)起诉后撤诉的,起诉不具体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但已经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或者将起诉的事实告知对方当事人的,应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诉讼时效从送达或者告知之日起中断。

【注解】(1)提起诉讼的行为不论是否撤诉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传递者,更重要的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意味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随即中断——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151号;(2)起诉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撤诉仅产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后果。——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最高法民申727号

【法条链接】 (1)《海商法》第267条第1款规定“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贷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摘要】我院经研究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天群贸易部向法院起诉,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总结】撤诉(视为撤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1)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诉的撤回视为未起诉”的原理,原告撤诉(视为撤诉)则提起诉讼行为本身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2)如撤诉时法院已经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义务人权利人提起诉讼的事实,或者权利人在起诉后向对方当事人口头或书面告知义务人其已经提起诉讼,根据“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不是“提起诉讼”);如未送达或未告知则诉讼时效不中断。

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事项 回目录

1.申请仲裁; 

2.申请支付令; 

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1)申请人为权利人; 

(2)被申请人为义务人; 

(3)权利人系基于主张权利的目的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死亡。 

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死亡: 

(1)申请人为权利人; 

(2)被申请人为义务人; 

(3)权利人系基于主张权利的目的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死亡。 

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6.申请强制执行; 

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主动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解读】诉讼时效中断后的重新起算应自中断事由终止时开始,中断事由持续一段时间的,自应该期间届满后重新起算。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并非原告方提起的任何之诉均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A.作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起诉,应指合法之诉或者虽非合法但足以认定真正的权利人向真正的义务人主张争议的权利;

B.否则,不符合起诉的某一个要件的,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②提起诉讼包括提起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以及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 

③因不符合代位权或者撤销权诉讼的受理要件,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被裁定驳回起诉的,起诉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④由于特殊原因而暂不予受理,起诉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⑤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因发现证据或者出现新证据而重新起诉且被支持的,前一次起诉的行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⑥起诉后撤诉的,权利人通过起诉的方式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未到达义务人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存在争议(未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草案】起诉后撤诉的,起诉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或者应当到达义务人的,应当认定《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备注】该条款最终未规定的原因为有观点提出异议,认为会给一般民众造成误解。


《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

  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本报记者问 

  问:“提起诉讼”是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在权利人“提起诉讼”的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中断?

  答: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属诉讼时效障碍制度,其法理基础是:由于出现权利人积极主张的事实,使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事实基础丧失,故诉讼时效期间应中断计算,待中断事由完成后再重新起算,以合法阻却诉讼时效的完成,保护权利人权利。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有多种,其中“提起诉讼”是权利人请求法院这一公权力机关运用公权力对其权利进行保护的公力救济方式。在采取“提起诉讼”这一公力救济方式主张权利时,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明确,因此,诉讼时效应中断,正因为此,各国立法均将“提起诉讼“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关于在“提起诉讼”的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中断,存在争议,分别有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人民法院受理之日和起诉状副本送达义务人之日中断三种观点。我们认为,权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的,由于其请求保护权利的对象为法院,故只要其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或者口头起诉,就应认定其向法院提出了权利主张,诉讼时效中断,而无需等待法院受理。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关于“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的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规定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而非“法院依法受理之日中断”,更符合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立法目的,也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应予注意的是,“提起诉讼”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其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足以认定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了争议的权利。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64、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但起诉后起诉状已送达相对人后又撤诉或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诉讼时效于起诉状送达相对人之日起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经统一清欠后尚余的债权债务诉讼时效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与北京阿贝斯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汇兑合同纠纷一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因证据不足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贷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

【摘要】我院经研究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天群贸易部向法院起诉,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意见》 

  17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绵阳市塑料厂与四川省塑料工业总公司结算货款纠纷案

——货款金额结算纠纷的认定与处理方法 

【提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执行时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能够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衢商初字第831号

【提示】撤诉两年后才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

【裁判摘要】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于证明被告系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故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是代表建筑公司的职务行为,且其行为在事后也未取得建筑公司的追认,故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建筑公司没有关联。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藏经初字第6号

【裁判摘要】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本院认为,阿贝斯公司基于对与北京工行存在委托汇款合同关系的认识,当兑付不能实现时向汇出行索赔,要求其先行承担一切责任,是有法理可以探讨的,是可以理解的,法律不应苛求原告有如此高度的法律判断力以至于主张权利时选择的必须是完全适格的被告,阿贝斯公司向北京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足以表明其行使权利的意志,所以,北京二中院的终审判决下达之日(1999年6月15日)或更后几日应当视为阿贝斯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农行区分行侵害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该起算点到阿贝斯公司向拉萨市中级法院起诉(2001年4月9日),没有超过两年,故其实体权利有权通过诉讼获得保护。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28号

【提示】尽管当事人被驳回诉讼请求,但如果该起诉行为能够认定是其通过起诉的方式向适格的义务人主张了争议债权,则应认定该起诉行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裁判摘要】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原告与中信银行签订的《备忘录》,原告虽将保证金存入了中信银行的保证金帐户,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康达尔公司作为借款人的法律责任,中信银行需继续向康达尔公司追讨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只有康达尔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时,中信银行才能将原告的保证金抵扣康达尔公司的借款。事实上,中信银行也是在借款到期后即2001年12月21日才扣划原告的保证金,故原告向康达尔公司主张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应从2001年12月21日起算。康达尔公司认为应从2001年1月起算诉讼时效,是将原告划付保证金的行为错误的理解作为履行保证责任的行为,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第一次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03年2月,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2004年8月30日,原告再次提起诉讼时,亦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虽然原告两次提起诉讼请求康达尔公司偿还7292756.07元及合法利息的法律依据不同,但并不影响该行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所以,康达尔公司以诉讼时效为由抗辩,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庆商初字第4号;黑龙江省髙级人民法院(2011)黑商终字第24号

【问题提示】当事人起诉当天即申请撤诉,法院亦准许其撤诉,能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要点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且起诉状副本未送达或者起诉事实未告知义务人的,应视为未起诉,不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备注】该观点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所修正。

·广西融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糖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再审案  

【法理提示】诉讼时效制度应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注重社会公共利益与当事人利益以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的衡量。既要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眠于权利之上”的权利人不予保护,又要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避免这一制度的不当适用,成为义务人故意逃避债务的工具。当事人就部分债权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讼时效中断应及于剩余债权;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裁判意见】债权人向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以诉讼标的额中的部分予以立案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应及于全部债权。

【裁判规则】

①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经法院准许撤诉后又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裁定准许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A.原审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法理,诉的撤回视为未起诉,原告撤诉表明其撤回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行为,撤诉与未起诉具有同样的法律效果。因此,因起诉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一并消灭,权利义务状态也回复至起诉前的状态,因起诉而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也自然被撤销,诉讼时效不因曾经发生的起诉行为而中断。故原告撤诉后,视为原告日未起诉,依法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B.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首先,债权人起诉且起诉状副本等已送到债务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货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亦有明确具体答复,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经法院准予撤诉后又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裁定准予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②刊登催收公告方式的适用主体仅为国有商业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非所有的受让主体均可以适用上述规定。非国有商业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刊登债权转让催收公告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2007)秀法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四中法民二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

(督促程序中认可债务构成对原债务的确认)

【裁判摘要】2006年原告就以上借款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认为借款不是个人所贷,而是与杨某某二人共同所贷用于开矿,请求法院确认与杨某某按比例分担,此异议书表达了被告不仅认可借款事实,而且同意按比例承担返还部分借款本息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现被告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无理,一审判决正确。

【裁判要旨】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应视为知晓债务催收的事实。其在异议书中承诺应与他人共同偿还债务应视为重新确认债务,其效力不低于直接在债权催收文书上的签字。其后债务人又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乌中经初字第11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新民二终字第103号

【要点提示】债权人以保证人为被申请人,以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尽管被法院以公证程序违法为由确定不予执行,该行为也应当认为是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裁判要旨】债权人强制执行依据被撤销,申请亦构成时效中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就保证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认定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规则】债权人就保证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义上亦可认为是诉讼,虽不发生保证期间中断的问题,但至少表明其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至于法院审查公证文书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影响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的事实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316号

【提示】起诉后因未缴纳诉讼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的,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要旨】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因此,法院收到诉状后,即使原告的起诉最终因未按期缴纳诉讼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上述两案南岸区法院确认收到诉状的时间为2014年8月29日,因此,即使程某某的起诉最终因其未按期缴纳诉讼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151号

【裁判摘要】(1)提起诉讼的行为不论是否撤诉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传递者,更重要的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意味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随即中断——根据原审查明,无论是2014年9月1日黄××与中宇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书》,还是2014年9月16日张××、钟××向黄××出具的《借条》,都约定应当在2014年12月1日前归还借款。黄××于2016年7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而后因未交诉讼费而按撤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根据上述规定,黄××于2016年7月6日提起诉讼的行为,不论是否撤诉,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传递者,更重要的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因此,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意味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随即中断。2017年3月27日黄××再次提起本案诉讼时,是在重新计算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原审认定黄海明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最高法民申727号

【裁判摘要】提起诉讼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而撤诉仅产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后果——关于三一重装公司提起诉讼是否产生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因此,提起诉讼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而撤诉仅产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三一重装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西安新城区法院提起诉讼时,即产生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无论起诉状副本是否送达对方,无论三一重装公司是否撤诉,均不影响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再审申请人以其对三一重装公司2018年11月14日的起诉不知情为由主张不发生票据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的理由,不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三终字第8号

【裁判摘要】起诉后撤诉,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时效制度——原审法院认为,本田株式会社2003年11月24日提起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诉讼,2011年6月申请该案撤诉,同年9月提起本案诉讼,中间的时间间隔未超过法定两年的诉讼时效。其撤诉后再起诉的做法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田株式会社请求判决赔偿的数额虽与撤诉前的案件不同,但其新增加的请求数额与撤诉前案件的请求数额,属于基于同一侵权行为产生的同一债权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的规定,该新增加的赔偿数额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注解】(1)原告是在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期间撤诉,权利人提起诉讼的方式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已到达义务人,构成“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事由;(2)权利人撤回起诉后再次起诉增加赔偿金额(增加诉讼请求),由于权利人第一次起诉时并未明确放弃该部分债权,第一次起诉后撤诉所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及于该部分债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901号

【裁判摘要】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平煤集团于2008年8月8日最后一次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柳江造纸厂催收过欠款,并于2010年7月5日就本案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申请变更原告为中平能化公司,一审法院将此变更申请告知了柳江造纸厂和两面针纸业公司,并对变更资料进行了质证。虽然一审法院未准许平煤集团的变更申请,但该事实可以证明在平煤集团对柳江造纸厂和两面针纸业公司的诉讼过程中,中平能化公司亦参加主张过权利,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中平能化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豫法民三终字第00138号

【摘要】权利主体被兼并,被兼并主体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提起诉讼所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应及于兼并主体——平煤集团于2010年7月5日就本案纠纷,以柳江造纸厂、两面针纸业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后发现河南省人民政府已于2009年10月23日,批准同意中平能化公司吸收合并平煤集团并承接及继承了平煤集团的所有职工、资产、负债、权利、义务、业务,遂申请变更原告为中平能化公司,原审法院亦将此变更申请告知了柳江造纸厂和两面针纸业公司,并对变更资料等进行了质证。虽然原审法院未准许平煤集团的变更申请,以平煤集团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平煤集团的起诉。但该事实可以证明在平煤集团对柳江造纸厂和两面针纸业公司的诉讼过程中,中平能化公司亦参加主张过权利,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中平能化公司本次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866号

【裁判摘要】权利人多次提起诉讼表明其并未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起诉被裁定驳回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关于本案韩×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问题。自案涉车辆被查扣以及被撤销机动车登记后,韩×通过诉讼、行政复议、申诉等方式积极主张权利,要求确认扣车行为违法并主张相关单位赔偿损失,韩×主张权利的行为使诉讼时效中断。2005年8月24日,海口交警支队撤销案涉机动车登记,韩×在申请撤销上述行政行为未果后,于2006年8月25日以行政机关及广汽公司为被告,理兰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过民事诉讼;2007年4月12日以行政机关及广汽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均因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法院未作为民事案件受理。2011年11月10日海南省高院(2011)琼行再终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海南交警总队查扣琼A×××××号大客车的行为违法。2012年韩×以海南交警总队和海口交警支队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主张包括购车款在内的各项损失。海口中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海中法行终字第25号行政赔偿裁定书,以韩×请求国家赔偿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韩×多次提起诉讼表明其并未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本案不应以韩×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