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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再104号

更新时间:2022-08-06   浏览次数:122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再104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振华公司以其公章系伪造、其未参与案涉工程施工、未参加原审诉讼为由申请再审,并提供了鉴定报告等初步证据。振华公司应否承担本案工程款支付责任、振华公司公章是否系伪造以及该公司与杨×、杨××、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事实,各方当事人争议较大,需经实体审理后予以认定。振华公司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明确、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先予执行条件的复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2020)最高法民申6276号民事裁定认定贺贵所的先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当,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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