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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095号

更新时间:2022-08-06   浏览次数:104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095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判提出上诉的,必须是该裁判对上诉人存在不利益,这种不利益因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没有满足当事人的请求或使当事人陷于负有义务等不利处境而产生。上诉利益应根据原告在一审起诉时的请求与一审判决主文来对照上诉利益的有无,本案中原审法院已判决驳回了丙、丁的诉讼请求,故甲不存在上诉利益。从甲的上诉状来看,亦不具备形式要件,即其上诉不具备合法要件,属于上诉不合法,故本院予以裁定驳回。

文章摘要2:

【解读】甲上诉理由:一审法院经庭审调查及到看守所向戊调查,驳回了丙、丁的诉讼请求,但在事实认定中,一审法院故意歪曲事实,将与房屋买卖合同不相干的并且不符合租赁关系的所谓“事实”作为事实进行认定。甲认为:1、所谓的租赁合同是虚假的,戊的签名是他人冒签的。2、丙、丁对房屋买卖合同无利害关系,该事实一审法院故意不认定;3、首付款50万元不认定。故甲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更正或删除与房屋买卖合同不相干且不符合租赁事实的所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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