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湘民终74号

更新时间:2022-08-09   浏览次数:108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湘民终74号
【裁判摘要】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在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有权以合伙企业名义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该行为属于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是否有权以睿丰公司的名义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睿丰公司的合伙人系睿谷公司(企业法人)和王×,两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睿谷公司及其委派的陈××为睿丰公司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并共同出具了《委托书》,委托睿谷公司及其委派的陈××为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后,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即睿谷公司出具了《委派书》,委派陈××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并将睿丰公司公章、公司证照、2014年、2015年会计账册等财务资料移交给陈××,对陈××作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代表身份在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了登记。可见,睿丰公司全体合伙人同意睿谷公司为睿丰公司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并同意睿谷公司委派陈××为其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人。因睿谷公司系企业法人,其委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亦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伙协议》第十八条“执行合伙人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的约定,陈××作为睿丰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为维护睿丰公司的权益,有权以睿丰公司的名义对外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该行为属于陈××对外代表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亦没有违反或超出睿丰公司合伙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