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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贵民二终字第241号

更新时间:2022-08-09   浏览次数:72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贵民二终字第241号
【裁判摘要】合伙人可以承包合伙企业,承包协议(不同于合伙协议)中约定自负盈亏的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投资建设信耀羽毛粉厂后,合伙双方经协商,签订了由上诉人承包该厂,支付承包金给被上诉人的承包协议,该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审判决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上诉主张该厂未办理营业执照不能发包的问题,因该厂刚建成投产便依双方的协议交由上诉人生产经营,是否办理营业执照的主要责任应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没有举证证实被上诉人拒绝协助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形,上诉人以此作为协议不合法的抗辩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主张合伙企业不能由其中的合伙人承包的问题,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方式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有效,上诉人的这一主张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主张双方所订的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期间由上诉人自负盈亏条款属于违法条款的问题,因该协议是承包协议而非合伙协议,上诉人的这一主张显然是对协议性质和法律条文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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