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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504号

更新时间:2024-05-25   浏览次数:77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关于双方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挂靠关系的问题。中兴公司未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等能够证明与严晨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且严晨华个人无工程施工资质,其与中兴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施工合同》《承包协议》明确约定中兴公司只收取固定管理费,严晨华承担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采购、机械、管理费等,承担一切风险,中兴公司实际不参与案涉工程的施工以及管理。从《内部承包施工合同》《承包协议》约定及履行情况看,严晨华不是中兴公司职工,《内部承包施工合同》《承包协议》不具有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性质,而是严晨华借用中兴公司资质的挂靠行为。中兴公司称本案双方为内部承包法律关系的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裁判摘要2】挂靠人要求从工程款中扣减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税款不予支持——虽然《内部承包施工合同》《承包协议》依法应为无效,但中兴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约定的承包人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且中兴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缴纳税款,中兴公司要求从严晨华工程款中扣减税款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原判决对其主张扣减税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解读】二审法院认为:因案涉工程纳税义务人为中兴公司,且中兴公司未在一审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相应税费,实际交纳税款的具体数额亦未明确。中兴公司可在实际缴纳税款后,再行主张此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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