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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法院已控制足以清偿债务财产还能否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限制措施?

更新时间:2024-02-06   浏览次数:72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善意执行意见》第16条规定,法院已经控制被执行人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文章摘要2:

【注解】根据《善意执行意见》第16条规定,法院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或者限高措施两种情形——(1)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2)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

解读:根据《善意执行意见》第16条规定,法院已经控制被执行人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16.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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