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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22)辽执复278号

更新时间:2022-08-14   浏览次数:99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22)辽执复278号
【裁判摘要】再审中止执行期间应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此,限制消费措施是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所采取的一种惩戒措施。本案中,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对原判决的执行。中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不存在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行为。因此,本案中止执行期间亦应对复议申请人唐×所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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