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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闽执复1号

更新时间:2022-08-15   浏览次数:81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闽执复1号
【裁判摘要】虽然讼争债权转让时尚在诉讼审理阶段,但该债权经审理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经原债权人书面认可,并将相关转让情况通知了债务人,已履行相关债权人的变更程序,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讼争债权转让时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问题。债权转让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既包括债权转让前经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也包括债权转让后经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该两种情形从权利的性质而言并没有本质区别,均受法律保护。对于债务人而言,所履行的义务是相当的,该债权转让本身并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虽然讼争债权转让时尚在诉讼审理阶段,但该债权经审理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经原债权人书面认可,并将相关转让情况通知了债务人,已履行相关债权人的变更程序,故复议申请人主张本案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不符合当事人主体变更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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