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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227号

更新时间:2022-08-17   浏览次数:84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227号
【裁判摘要1】如果当事人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当事人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案件时首先需要确定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的法律标准。管辖权异议案件解决的是受诉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的问题,并未进入案件的实体审理。因此,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如果与建立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对于当事人是否适格,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应予审查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是否适格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有关其适格问题可以在实体审理阶段予以审查。如果当事人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当事人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当事人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裁判摘要2】管辖权异议程序原则上只解决原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不解决是否方便管辖的问题,多个被告在同一辖区并不是管辖权异议程序的考虑因素。如果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只要原审法院受理在先且有权管辖,即便相比之下较为不便,管辖权异议也不能成立。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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