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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能否以方便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更新时间:2022-08-17   浏览次数:52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当事人不能以方便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1)管辖权异议程序原则上只解决原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不解决是否方便管辖的问题,多个被告在同一辖区并不是管辖权异议程序的考虑因素;(2)如果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只要原审法院受理在先且有权管辖,即便相比之下较为不便,管辖权异议也不能成立。

文章摘要2:

解读:当事人不能以方便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1)管辖权异议程序原则上只解决原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不解决是否方便管辖的问题,多个被告在同一辖区并不是管辖权异议程序的考虑因素;(2)如果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只要原审法院受理在先且有权管辖,即便相比之下较为不便,管辖权异议也不能成立。


经典案例: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易百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227号

【裁判摘要】管辖权异议程序原则上只解决原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不解决是否方便管辖的问题,多个被告在同一辖区并不是管辖权异议程序的考虑因素。如果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只要原审法院受理在先且有权管辖,即便相比之下较为不便,管辖权异议也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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