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冀08民终400号
更新时间:2022-08-21 浏览次数:68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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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冀08民终400号
【裁判摘要】一审法院未经开庭,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裁定驳回起诉应当发回重审——本案上诉人韩××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人民陪审员不参加审理(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一审法院未经开庭,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裁定驳回起诉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4民撤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摘要】一审法院未经开庭,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裁定驳回起诉应当发回重审——本案上诉人韩××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人民陪审员不参加审理(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一审法院未经开庭,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裁定驳回起诉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4民撤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审理。
文章摘要2:
韩某某、曹某、高某某9931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冀08民终2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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