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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皖01行终70号

更新时间:2022-08-21   浏览次数:59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皖01行终70号
【裁判摘要】申诉理由:本案中,原审法院作出的(2019)皖0111行初166号《行政裁定书》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即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原审法院、法官未经开庭审理,向上诉人作出驳回起诉裁定。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此种情形下,人民陪审员不参与案件的审理,而(2019)皖0111行初166号《行政裁定书》却明确列明了人民陪审员孔××、王××二人,显示人民陪审员参与了上述不予以受理裁定的审理。包河区人民法院显然在程序上已经严重违法。综上,(2019)皖0111行初166号《行政裁定书》作出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撤销。
【解读】二审维持原审驳回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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